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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虚假记载,300460“戴帽”

2025-12-12 10:36:31来源:同花顺编辑:李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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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伦晶体(300460)(300460)12月9日晚间公告称,因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惠伦晶体”变更为“ST惠伦”。

  据公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0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5年12月11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5年12月11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惠伦晶体”变更为“ST惠伦”。

  另据公司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伦晶体以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将遭不同程度的处罚。

  连续两年累计虚增营收近9000万元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主要包括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以及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首先来看资金占用的情况。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7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万元,期末余额为2663万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5.12%。

  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成本费用863.91万元,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863.91万元;虚增2022年成本费用2395.47万元,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2395.47万元。

  2021年至2022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7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3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

  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2548.9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840.5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708.48万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36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1.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131.41万元。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123.16万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惠伦晶体及多名责任人拟被处罚

  监管层认为,惠伦晶体时任董事长赵积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分管销售和采购工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又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二人知悉并参与相关虚构业务,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姜健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韩继玲,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赵积清作为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导致惠伦晶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监管层拟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惠伦晶体表示,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规范运作意识和风险合规意识:同时公司将加强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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